东祥(哈尔滨东祥遭辽宁东祥商业诋毁获赔30万)

东北网4月20日讯(记者 佘雨桐 编辑 王艳) 4月2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2017年度审结生效的《东祥金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十大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东北网记者 蕾蕾 摄

“哈东祥”与辽宁“东祥”多年之争

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于1949年分别在哈尔滨、沈阳设立以“东祥”为字号的国营金店,哈尔滨国营金店于2005年改制为哈尔滨市东祥金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东祥金店),沈阳国营金店于2002年转让给张某,张某于2003年成立辽宁东祥金店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祥金店)。沈阳国营金店的注册商标“

“(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40类、第14类和第35类);“

”(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14类和第35类),由张某受让,许可辽宁东祥金店使用。后张某于2007年至2013年间获准注册“

”(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

”注册商标,许可辽宁东祥金店使用。

哈尔滨东祥金店于2008年至2011年间获准注册“

”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14类、第40类和第35类)。2013年7月,哈尔滨东祥金店被认定为“哈尔滨老字号”和“龙江老字号”。而辽宁东祥金店的“

”“

”注册商标及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东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辽宁东祥金店对“

”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裁定。辽宁东祥金店不服,向北京一中院起诉,该院于2015年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判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哈尔滨东祥金店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5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尔滨东祥金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2015年6月,辽宁东祥金店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重新作出裁定前,在某媒体刊登《关于停止使用“哈东祥”商标的郑重声明》,主要内容为:辽宁东祥金店以哈尔滨东祥金店“哈东祥”系列商标近似不应获准注册为由提起商标异议,北京高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辽宁东祥金店主张。“哈东祥”商标的使用行为涉嫌侵犯辽宁东祥金店“东祥金店”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谨请相关主体立即停止使用、加盟、宣传“哈东祥”品牌。辽宁东祥金店还于2015年6月对哈尔滨东祥金店36家加盟店作出《关于停止使用“哈东祥”商标的告知函》,内容和声明相似。

法院:辽宁东祥散布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哈尔滨东祥金店诉至法院:要求辽宁东祥金店立即停止针对哈尔滨东祥金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105万元。辽宁东祥金店亦提出反诉,要求哈尔滨东祥金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赔偿辽宁东祥金店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东祥金店“哈东祥”注册商标存在与辽宁东祥金店的“东祥”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或类似的情形,但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当综合考虑哈尔滨东祥金店的历史渊源以及对“东祥”标志拥有的正当权益,而不应当片面适用法律。辽宁东祥金店作为与哈尔滨东祥金店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重新作出裁定,“哈东祥”注册商标并未被撤销之时,通过《郑重声明》和《告知函》向社会公众及哈尔滨东祥金店加盟商散布“哈东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哈东祥”商标的使用行为涉嫌侵权,其所实施的私力救济已超过了合理范围,已对哈尔滨东祥金店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据此,法院判决:辽宁东祥金店停止损害哈尔滨东祥金店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其商誉的行为,赔偿哈尔滨东祥金店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30万元并在某媒体显著版面位置连续三日登载消除影响的启事,驳回辽宁东祥金店的反诉请求。

据了解,本案明确了商业诋毁的法律边界。对于老字号企业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在尊重历史、分享成果、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合理保护。在老字号企业双方的注册商标仍有效,且竞争对手对于该商标的使用有历史渊源和合法基础的情况下,经营者因双方纠纷而实施的私力救济应以不超过合理范围为限。对经营者为防止侵权而未尽注意义务,向社会公众及竞争对手加盟商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应认定不具有善意,构成商业诋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