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莆田房协”消息,10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再次征求<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二意见稿)>意见的函》。
取消各类调控限制措施
文件提出,取消各类调控限制措施。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住宅全部按普通住宅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24年10月1日起,个人住宅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税率统一调整为1%。执行国家有关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同时,2024年4月30日莆房联办〔2024〕2号文件取消“限地价控房价”政策施行之日起,新出让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取消“实名登记公证摇号”开盘销售方式和优先选房配套制度。
莆田还拟取消合同网签备案注销限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商品房,其已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取消网签备案注销限制。因当事人违约导致撤销购房合同的,按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是指在“莆田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整录入合同相关内容信息并打印出纸质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同时上传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后,方为完成合同网签流程和方可提交备案申请。各房地产企业应充分运用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信息技术,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网上签订(新增、变更、注销)。
取消楼栋建筑形象进度超过50%未办预售许可证下调销售均价限制,鼓励楼盘现房销售。
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文件显示莆田市将调整购房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本条政策须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后公布执行。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8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维持不变。生育、抚养二孩及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我市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即双缴存职工90万元,单缴存职工60万元)。
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快存量商品房库存去化:探索“共有产权”销售模式
文件提出,实施购买商品住房返现补贴。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区(管委会),对在2024年10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其已缴纳的契税予以返现补贴,每套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鼓励已有住房居民“以旧换新”,各县区政府对居民“以旧换新”购买住房可予以契税返现补贴。鼓励各房地产企业开展各项促销活动,加快商品房销售。
支持开展项目营销推广活动。允许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在红线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高度不超过5米;悬挂楼体宣传条幅,条幅面积不超过楼体立面面积的50%;在周边设置道旗、桁架指示牌等引导性标识,营造销售氛围。
探索“共有产权”销售模式。房地产企业可与购房人约定双方各持部分产权份额(其中企业持有产权份额不超过30%),一定时间后购房人购回企业持有的产权份额以实现对房屋拥有100%产权等方式,减轻购房人初始购房负担。
鼓励各县区(管委会)通过选择商品房(含商业、办公、车位等)作为安置房。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停止批准新的安置房建设项目,要通过已有库存商品房统筹用于安置房;对已拆迁项目但安置房尚未动工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停止建设安置房,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安置房、变更安置房源或选择货币化安置等方式予以安置。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各县区通过推行房票作为征迁安置方式。
严控商品房用地供应增量
文件要求,加强商品房与土地联动,根据商品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保持各区域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县区,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动态确定其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区,原则上先暂停可对具体规划片区内包括已出让未动工、已动工未办理预售许可证(含现售备案证)、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含现售备案证)未售商品住房库存合计超过10万平方米、商业或办公用房超过3万平方米(不含企业自持、政府回购部分)的,该规划片区不再供应相应用途的商品房用地。未纳入片区规划的以镇街为区域统计范围。
加快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开发建设。对在2023年7月之前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包括分期开发),未能在2025年7月前开盘销售的,其今后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同级别土地上同类商品房最近一年合同网签均价的70%核定该项目中同类商品房销售均价进行限价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