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体育场标准
第一条 规模
一、举行中乙联赛的体育场应至少拥有2000个固定的观众席位。
二、如体育场达到本标准的其他要求,仅固定观众席位数量未达规定标准,在向中乙联赛委员会申报并获批准后,可暂时使用不少于1000个固定席位的体育场,但在3年内必须达到标准。
第二条 交通环境与设施
一、体育场周边有便利的公共交通设施,以保障观众观看比赛便利。
二、体育场外围有两个以上的通道,保障人员和车辆疏散。
三、球队、裁判员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便利的位置,使之在抵达和离开体育场时不受干
扰。
四、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必须停放在体育场范围内便于调用的位置,并保障道路通畅。五、贵宾、竞赛官员、记者、观众、残疾人车辆的停放应有固定区域。
六、电视转播车辆,停放在不影响观众视线的便利位置。
第三条 安全设施
一、体育场建筑必须经过建筑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并出具建筑结构符合安全标准的鉴定书。
二、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条件和设施,并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三、体育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条件和设施,并由公安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四、体育场观众席及边缘不得安装电源明线,观众席下如有出租房间、店面等,在比赛当日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的检查,并由专人负责,禁止在比赛及观众聚集期间用电、用气、用火。
五、体育场外围应设栏杆或围墙,应设多处进出门口,以便进行第一次验票和安全检查。六、观众席入口处,设置适合需要数量的验票门,以便进行第二次验票和安全检查。
七、观众席必须有安全、宽敞、无障碍并有明确指示标记的进出通道。
八、观众席有清楚的区域划分和座位号,观众席位的座椅材料必须耐火、阻燃、不易折断。观众席应设有残疾观众轮椅可进入的专席,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九、观众席与比赛场地之间应有可靠的隔离设施,确保观众和与比赛无关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比赛场。
十、球队、裁判员、竞赛官员的活动区域必须与观众隔离,进出比赛场地应有地下通道或是可向场内伸缩的防护通道。
第四条 比赛设施
一、球场
1、规格:长100-110米、宽64-75米。
2、草皮:平整、养护良好的天然草皮;经中国足协有关机构检查合格的人工草坪。
3、场线:宽12厘米,白色涂料,完整、清晰。
4、门柱:白色,直径12厘米,两立柱内缘间距离7.32米,横柱下缘与地面间距离2.44米;在球门侧后方用于撑起球网的辅助性立柱的颜色要明显区别于球门柱的颜色。
5、球网:白色,严密、完好,用尼龙或其他允许的材料制作,网与门柱地面严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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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固定,球网后上部两端充分拉起,保证球门内必要空间。6、角旗:4面,杆高不低于150厘米,平顶。7、摄影区:球场球门线外的广告板后区域,并划线标明。
8、周边:无影响比赛的障碍,无可能伤害运动员的设施。
9、上下水设施:有较好的喷灌、排水设施。
10、符合人工草坪相关标准,经检查达标的人工草坪球场可以用于比赛。
二、计分牌
应在体育场内的明显位置设置计分牌,并使观众席能够清楚地看到比分数字。若无电子大屏幕,可使用专门制作的积分牌板,其尺寸标准为:牌面字体矩形尺寸80cmx50cm,字体笔画宽度10cm以上,
三、广播系统
体育场须设置广播系统,且播音设施良好,音质清晰,覆盖全场。
四、旗杆
体育场内应设置用于升国旗的专用旗杆。
五、裁判席
1、裁判席设置于场外的中线延长处,备置1桌1椅,备换人牌(电动、手动各一副)。2、裁判席设有用坚固、透明材料制作的防护棚,设置稳定、牢靠,可抵御风雨和投掷物。
六、球队替补席、指挥区
1、球队替补席设置于裁判席两侧平行处,距裁判席6-8米,备置14个靠背席位。2、替补席设有用坚固、透明材料制作的防护棚,设置稳定、牢靠,可抵御风雨和投掷
物。
3、替补席(距边线5-8米)处按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用虚线划出指挥区(替补席两侧各1米,距球场边线外1米。
七、医务席
1、医务席设置于场内裁判席右侧后方,应确保至少有一名资格医师在比赛期间提供医疗服务。
2、至少准备2副担架,担架员及担架位于替补席后的位置,每副担架至少配备4名担架员,统一着装并且区别于比赛双方运动队服装。
八、救护车位于方便的通道口附近,车上须安排医务人员待命。
第五条会标板、广告板、及横幅的设置
一、体育场应按中乙联赛委员会要求的位置设置会标板和广告板。
二、体育场应提供存储广告设施的便利。
三、体育场应按中乙联赛委员会要求的位置设置赛事条幅。
四、会标板、广告版及条幅由各赛区按照中乙委员会要求自行制作,费用自理。
第六条工作席位设置
一、监督席
设置于主席台前排边侧。
二、安保指挥席
按当地公安部门要求,经协商后为安保指挥者在主席台上设置专门席位。
三、记者席
设置于主席台、贵宾席一侧的位置,并与观众席有效隔离。
四、广播电视评论席
设置于可通览全场,与观众席有效隔离的良好位置或房间,并应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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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休息室
一、球队休息室
1、须备有两间独立的休息室,供主客队分别使用。
2、休息室应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并配置足够数量的桌椅、按摩床等。
3、休息室应方便连接比赛场地并与观众席隔离。
4、休息室应配备足球专用挂盘(战术用白板),供球队使用。
二、裁判员休息室
1、必须与球队休息室有适当距离间隔。
2、配置足够数量的桌椅。
3、准备裁判旗两面、换人牌、计时表、气筒、气压表、比赛用球等。
4、休息室应方便连接比赛场地并与观众隔离。
第八条 竞赛工作室
必须设独立的竞赛工作室,位置由赛区确定,应距离体育场较近,并应保障置备桌椅、国内长途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
第九条 安保工作室
安保工作室的位置、面积、设施等,由赛区与当地公安部门确定,并保证有足够的使用面积,视野开阔,光线良好。
第十条 主席台、贵宾席及休息室
一、主席台贵宾席
赛区必须设立主席台贵宾席(可分别设立,也可统一设立),贵宾席中为客队贵宾提供的坐席数量不得少于3席。
二、贵宾休息室
贵宾休息室的设立和布置由赛区自行确定。
第二章 体育场的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中乙参赛单位应于每年度3月10日之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出比赛场地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 参赛单位在报交申请的同时,须同时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报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参赛单位申请设立比赛主场的书面报告。
二、当地政府同意参赛单位设立比赛主场的批复文件。
三、当地会员协会或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参赛单位设立比赛主场的批复文件。
四、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参赛单位设立比赛主场的批复文件。
五、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该体育场消防环境和设施合格的证明文件。
六、法定的建筑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体育场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及可以安全使用的鉴
定文件。
七、参赛单位与体育场签订的体育场使用合同文书。
八、由当地会员协会、当地公安部门、体育场主管方和参赛单位共同签订的《安保承诺书》。
第十三条 中乙联赛委员会对参赛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初审合格,将派出检查组对体育场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章 体育场的检查和审核
第十四条 中乙联赛委员会于每年参赛单位完成注册后至联赛开赛前,对各参赛单位上报使用的体育场实行年度检查,检查组由中乙联赛委员会与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第十五条检查以普查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所需的全部差旅、食宿费用由准备使用该体育场的参赛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检查组依据本规定对体育场环境、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 检查组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经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向申请单位正式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如体育场基本达到本规定中涉及体育场标准的主要条件,无安全隐患,但未能完全达标,而准备使用该体育场的参赛单位在其注册区域内,又无其他更为适合的体育场可以选择时,经中乙联赛委员会批准,可以准予临时使用该体育场。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未能完全达到标准,经批准临时使用的体育场,须依据中乙联赛委员会的书面通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逾期未能整改的体育场,将被取消举行中乙联赛的资格。
第二十条 如体育场被取消举行中乙联赛的资格,使用该体育场的参赛单位必须选定合格的体育场,或接受中乙联赛委员会指定的体育场。
第二十一条 在中乙联赛过程中,如出现不符合体育场标准,并影响比赛顺利进行的情况,中乙联赛委员会有权暂停或中止该体育场的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